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质量,有效推进“名师工程”、“人才工程”,充分调动我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性,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稳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现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我院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取得成绩的教职工。
第二条 奖励类型及标准
(一)教育教学荣誉奖励
1.教学名师奖。教师获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名师20000元;省级教学名师10000元。
2.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教师获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优秀教师10000元、国家级优秀辅导员10000元(提名奖按一半计);省优秀教师5000元、省级优秀辅导员5000元(提名奖按一半计)。
(二)教学成果奖、教学能力竞赛奖励
1.教师获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学能力竞赛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优秀奖3000元;省级教学成果奖、教学能力竞赛一等奖10000元,省级二等奖5000元,省级三等奖3000元,优秀奖2000元的标准奖励。
2.教师参加由全国一级学会或协会举办的教学比赛和技能竞赛(A类),按照全国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的标准奖励;省级按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的标准奖励。
3.辅导员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按照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省级按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的标准奖励。
(三)教育教学指导奖励
1.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教育、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比赛和技能竞赛(A类),按照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省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2.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由全国一级学会或协会的举办的专业比赛和技能竞赛(A类),全国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省级按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3.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共青团等非教育、文化政府部门等组织的“大学生艺术节”、“青年文化艺术节”等参照上述第2条奖励。
第三条 教师由学院官方推荐参加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展示,如组织方不设奖项,由学院按照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地厅级1000元,院校级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同类成果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奖励。同一类成果以不同形式报奖只奖励一次,同一成果在获得较低级别奖励后又获得较高级别奖励时,奖金发放为较高级别奖金减去较低级别奖金的额度。
第五条 以上奖励由排名第一者或第一指导老师领取和分配,本人占比不少于50%。特殊情况,如由学院组建团队参加重大品牌性参赛项目另有奖励办法的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所有由系部和个人组织的参赛项目,相关实施者须在参赛前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未进行备案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七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每年年底核定一次。申请奖励由申报人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相关文件复印件,由申报人所在部门统一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在受理各项成果奖励申报材料后,统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汇总,并面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的获奖成果有任何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关事实依据。对于有争议的成果,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裁决。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由教务处将公示结果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最后经相关院领导会签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