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稿)
日期:2024-03-2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师教学管理、教 学辅助和相关校企合作派遣教师等有关人员由于行为不当处理不当或不作为导致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与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人员职责相关分为:A 教学类事故, B 管理类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组长由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为由教务处(实训处)质量评估中心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一般教学事故由分管副校长审定,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流程: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和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共同调查,经讨论后认定事故情节,教务处实训处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或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认定事故情节,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实训处)审核, 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条  教学事故等级划分:



 

类别

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上课无故迟到、早退 10

上课无故迟到、早退 10 

无正当理由长期请人代


分钟以内,上课期间擅离

钟以上( 10 分钟,上

课或无故旷课 8 学时以


岗位 10 分钟以内的;或

课期间擅离岗位 10 分钟以

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


未经申请批准手续擅自

 10 分钟的;或未

接受教学任务的。


调课、停课、减课、请人

经申请批准手续擅自调


教学类

A 类)

代课 1-4 学时以内 4 学时)的。

课、停课、减课、请人代 4 学时以上 8 学时以下

(含 8 学时)的。



上课不带教案(纸质版或电子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不管课堂纪律和学生考勤,影响课堂教学的。

备课不认真,一学期授课教案缺失 1/2 以上,或上课教风散漫,对学生放任自流,导致课程教学质量低下的。

长期无授课教案及相关教学资料,上课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导致课程教学质量严重低劣,学生反映强烈的。






 

类别

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教学过程中擅自减少学

        

1/4,或不按排课要求擅

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教学过程中擅自减少学期

授课计划学时达到 1/3

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

无正当理由相差 2 周及

以上。

长期不完成教学任务,

造成学生的学业进度严

重滞后,严重影响课程

教学目标达成的。

上课时接听、使用通讯工具(与课堂教学无关的行为)、吸烟、酒后进课堂,干扰正常教学、影响职业形象的。

在教学过程中辱骂、体罚

或变向体罚学生,使学生

身心受到伤害,造成较大

影响;或散布不负责任的

言论,在学生中造成较大

影响的。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

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

身心健康的思想,讲授

内容、观点违反宪法,

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的。

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被学生举报,造成一定影响

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指导实习实训教

在指导实习实训教学

在指导实习实训教

学活动中,因擅离岗位或

活动中,因擅离岗位或指

学活动中,因擅离岗位

指导不力造成学生受到

导不力造成学生受到轻伤

或指导不力造成学生受

轻微伤害,或因不规范操

及以上伤害,或因不规范

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作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

操作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

或因不规范操作等导致

损失价值在 1 万元以下

损失价值在 1 万元以上(含

大型、贵重教学仪器设

的。

1 万元5万元以下的。

备损失价值在 5万元



以上 5 万元)的。

在毕业设计环节及学校抽查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成果质量低劣的。(学校抽查1-2名学生不合格)

在毕业设计环节及教育厅抽查中,学生成绩评定结果与成果质量不符(教育厅抽查1-2名不合格),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的。

在毕业设计环节及教育厅抽查中,指导教师发现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现象未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教育厅抽查有3名及以上不合格)

考试试卷命题存在问题,

考试试卷命题质量差,卷

考试试卷命题质量存在

卷面分值百分制误差 5

面分值百分制误差 10 分以

严重问题,导致考试与

分以上 5 ),试题

 10 ,试题及标

试卷评阅工作无法正常

及标准答案有 2 处以上

准答案有 5 处以上(含 5

进行的。

 2 明显错误的。

处)明显错误。


考试前,因试题保管不严

考试前,因试题保管不严

考试前,有意泄漏考试

泄漏考试内容,但及时发

泄漏考试内容,考试结束

内容,考试结束后造成

现,造成的影响尚可挽回的。

后造成较大影响的。

重大影响的。

监考迟到、无故延长或缩

无正当理由缺席监考,监

包庇、纵容考试作弊行

短考试时间,或有看手

考期间脱岗,发现学生作

为,协同考生作弊,或

机、睡觉、聊天等监考不

弊未及时制止,造成考场

因监考不力导致当堂考

力行为,或同一考场内被

纪律较差,或同一考场内

试考生试卷答题大面积

巡考人员发现有 3 人以

被巡考人员发现有 5 人以

雷同,造成重大影响的。

(含 3 人)舞弊的。

(含5人)舞弊的。


不遵守考试操作规程,丢

不遵守考试操作规程,丢

不遵守考试操作规程,

失或遗漏少数考生试卷,

失或遗漏较多考生试卷,

在国考、省考等重要考

对考试阅卷工作造成不

导致大量考生成绩无法评

试中丢失考生试卷,对

良影响的。

阅,影响较大的。

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


 

类别

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漏报、错报学生成绩占比5%以上,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阅卷、报送成绩影响考试工作进度的。

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漏报、错报学生成绩占比10%以上,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毫无根据地随意更改成绩,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不合理影响较大的。

阅卷时弄虚作假,对举报学生进行打击报复,故意压低学生成绩,学生反映后经查属实,影响恶劣的。

其他因教学人员履职不当、违规操作等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其他因教学人员履职不当、违规操作等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其他因教学人员履职不当、违规操作等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未妥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未妥

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


善处理,造成无教师到课

善处理,造成当日该课程

教学文件出现问题或错


致使学生空等 10 分钟以

无法上课的(开学第一周

误,而严重影响课程开


上(含 10 分钟)的(开

试运行除外)。

出或课程教学目标达


学第一周试运行除外)。


成,对人才培养质量造




成不良影响的。


选用教材存在问题,达不

漏订、错订教材,导致开

违反教材管理制度,私


到教学要求,对教学产生

 2 周后学生仍无法领取

自向学生推销、强制或


不良影响的。

教材(因书商或出版社供

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材



应问题除外),对教学产

及教辅资料,造成严重



生较大影响的。

影响的。


因考务通知传达不到位,

因考务通知传达不到位,

在国考、省考等重要考


造成监考老师或学生不

造成学生不知情,从而错

试中,因考务工作组织


知情,从而错过监考或考

过考试而对学生按期毕业

不力,对学校造成严重


试的。

或升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良影响的。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


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泄密,

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泄密,

管过程中,有意泄漏考

管理类

但及时发现,造成的影响

考试结束后造成较大影响

试内容,考试结束后造

B 类)

尚可挽回的。

的。

成重大影响的。


未经认真核实,出具错误

成绩审查不认真,错误核

私自篡改学生成绩,或


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

定学生学业成绩,对学生

故意出具或伪造与事实


证明材料,造成不良影响

按期毕业或升学造成不良

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


的。

影响的。

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材




料,造成严重影响的。


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

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教学

报送上级部门的教学文


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

文件或材料上交不及时或

件或材料,出现严重错


料,延误学校相关工作整

出现不应出现的低级错

误或弄虚作假,造成严


体进度的。

误,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

重后果,对学校声誉产



评,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

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的。



对教学设施设备检查不

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

因管理不当、维护不力,


到位或报修不及时,或管

造成教学设施设备损坏或

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


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

被盗,直接经济损失在 1

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


实训仪器、设备、材料,对开展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万元以上 1 万元)、5万元以下的。

损失在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类别

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未按要求及时通知传达相关教学文件,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未按要求及时通知传达相关教学文件,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未按要求及时通知传达相关教学文件,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因相关管理人员主

其他因相关管理人员主观

其他因相关管理人员主

观原因对正常教学工作

原因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

观原因对正常教学工作

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与

较大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

事件。


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分类: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所在部门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推荐其评优评先。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 2 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10%30%,由教务处(实训处)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同一人员一年内造成 3 次及以上 3 三级教学事故的,按加重一级定性处理。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事故责任人扣发其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30%50%,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高于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以及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内造成 2 次及以上 2 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加重一级定性处理。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并扣除事故责任人学期或年度绩效工资的 10%30%,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内(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以及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内造成 2 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由于教学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直接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的 20%25%,间接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的 5%10%,领导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的

3%5%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实训处)、组织人事部备案,作为个人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工资发放、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全年累计发生 3 起以上(含 3 起)二级教学事故

 1 起以上 1 一级教学事故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自行报告、认识深刻并自觉改正者,可视情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加重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直接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若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均记为事故连带责任人,并按事故等级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人事的校领导,教务处(实训处)、组织人事部、质量评估中心、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训处)。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若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事故认定反馈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复议,做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列出的但对教学活动造成影响的其 它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含聘用人员),外聘兼职教师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训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院(部、处、室)


事故责任人


发生地点


发生时间


事故调查记录:

 

 

 

 

 

 

 

 

 

记录人签名:

 

 

 

 

 

 

 

 

 

 

 

 

 

 

 

 

 

 

 

 

 

 

 

 

 

 

 

 

 

 

 

 

 

当事人所在部门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

 

 

 

 

 

 

部门领导签名(公章):

 

 

 

 

 

 

 

 

 

 

 

 

 

 

 

 

 

 

 

教务处(实训处)意见:

 

 

 

 

签名(公章)

 

 

 

 

 

 

 

 

 

 

 

 

 

 

 


组织人事部意见:

 

 

 

 

 

签名(公章)

 

 

 

 

 

 

 

 

 

 

 

 

 

 

 

纪检监察意见:

 

 

 

 

 

签名(公章)

 

 

 

 

 

 

 

 

 

 

 

 

 

 

 

管校领导意见:

 

 

 

 

签名:

 

 

 

 

 

 

 

 

 

 

 

事故最终

 

认定级别


 

 

 

事故最终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