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师、教学管理、教 学辅助和相关校企合作派遣教师等有关人员,由于行为不当、处理不当或不作为,导致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与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人员职责相关分为:A 教学类事故, B 管理类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组长由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为由教务处(实训处)、质量评估中心、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一般教学事故由分管副校长审定,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流程: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和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共同调查,经讨论后认定事故情节,教务处(实训处)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或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认定事故情节,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实训处)审核, 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条 教学事故等级划分:
类别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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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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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无故迟到、早退 10 |
上课无故迟到、早退 10 分 |
无正当理由长期请人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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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以内,上课期间擅离 |
钟以上(含 10 分钟),上 |
课或无故旷课 8 学时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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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10 分钟以内的;或 |
课期间擅离岗位 10 分钟以 |
上,或无正当理由拒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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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申请批准手续擅自 |
上(含 10 分钟)的;或未 |
接受教学任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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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课、停课、减课、请人 |
经申请批准手续擅自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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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类 (A 类) |
代课 1-4 学时以内(含 4 学时)的。 |
课、停课、减课、请人代课 4 学时以上 8 学时以下 (含 8 学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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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不带教案(纸质版或电子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不管课堂纪律和学生考勤,影响课堂教学的。 |
备课不认真,一学期授课教案缺失 1/2 以上,或上课教风散漫,对学生放任自流,导致课程教学质量低下的。 |
长期无授课教案及相关教学资料,上课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导致课程教学质量严重低劣,学生反映强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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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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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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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中擅自减少学 期 授 课 计 划 学 时 达 到 1/4,或不按排课要求擅 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
教学过程中擅自减少学期 授课计划学时达到 1/3 , 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 无正当理由相差 2 周及 以上。 |
长期不完成教学任务, 造成学生的学业进度严 重滞后,严重影响课程 教学目标达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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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接听、使用通讯工具(与课堂教学无关的行为)、吸烟、酒后进课堂,干扰正常教学、影响职业形象的。 |
在教学过程中辱骂、体罚 或变向体罚学生,使学生 身心受到伤害,造成较大 影响;或散布不负责任的 言论,在学生中造成较大 影响的。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 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 身心健康的思想,讲授 内容、观点违反宪法, 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的。 |
|
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被学生举报,造成一定影响的。 |
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
|
在指导实习实训教 |
在指导实习实训教学 |
在指导实习实训教 |
|
学活动中,因擅离岗位或 |
活动中,因擅离岗位或指 |
学活动中,因擅离岗位 |
|
指导不力造成学生受到 |
导不力造成学生受到轻伤 |
或指导不力造成学生受 |
|
轻微伤害,或因不规范操 |
及以上伤害,或因不规范 |
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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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 |
操作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 |
或因不规范操作等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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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价值在 1 万元以下 |
损失价值在 1 万元以上(含 |
大型、贵重教学仪器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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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1 万元)、5万元以下的。 |
备损失价值在 5万元 |
|
以上(含 5 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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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毕业设计环节及学校抽查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成果质量低劣的。(学校抽查1-2名学生不合格) |
在毕业设计环节及教育厅抽查中,学生成绩评定结果与成果质量不符(教育厅抽查1-2名不合格),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的。 |
在毕业设计环节及教育厅抽查中,指导教师发现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现象未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教育厅抽查有3名及以上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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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卷命题存在问题, |
考试试卷命题质量差,卷 |
考试试卷命题质量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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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面分值百分制误差 5 |
面分值百分制误差 10 分以 |
严重问题,导致考试与 |
|
分以上(含 5 分),试题 |
上(含 10 分),试题及标 |
试卷评阅工作无法正常 |
|
及标准答案有 2 处以上 |
准答案有 5 处以上(含 5 |
进行的。 |
|
(含 2 处)明显错误的。 |
处)明显错误。 |
||
考试前,因试题保管不严 |
考试前,因试题保管不严 |
考试前,有意泄漏考试 |
|
泄漏考试内容,但及时发 |
泄漏考试内容,考试结束 |
内容,考试结束后造成 |
|
现,造成的影响尚可挽回的。 |
后造成较大影响的。 |
重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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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迟到、无故延长或缩 |
无正当理由缺席监考,监 |
包庇、纵容考试作弊行 |
|
短考试时间,或有看手 |
考期间脱岗,发现学生作 |
为,协同考生作弊,或 |
|
机、睡觉、聊天等监考不 |
弊未及时制止,造成考场 |
因监考不力导致当堂考 |
|
力行为,或同一考场内被 |
纪律较差,或同一考场内 |
试考生试卷答题大面积 |
|
巡考人员发现有 3 人以 |
被巡考人员发现有 5 人以 |
雷同,造成重大影响的。 |
|
上(含 3 人)舞弊的。 |
上(含5人)舞弊的。 |
||
不遵守考试操作规程,丢 |
不遵守考试操作规程,丢 |
不遵守考试操作规程, |
|
失或遗漏少数考生试卷, |
失或遗漏较多考生试卷, |
在国考、省考等重要考 |
|
对考试阅卷工作造成不 |
导致大量考生成绩无法评 |
试中丢失考生试卷,对 |
|
良影响的。 |
阅,影响较大的。 |
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 |
|
影响的。 |
类别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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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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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漏报、错报学生成绩占比5%以上,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阅卷、报送成绩影响考试工作进度的。 |
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漏报、错报学生成绩占比10%以上,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毫无根据地随意更改成绩,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不合理影响较大的。 |
阅卷时弄虚作假,对举报学生进行打击报复,故意压低学生成绩,学生反映后经查属实,影响恶劣的。 |
|
其他因教学人员履职不当、违规操作等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
其他因教学人员履职不当、违规操作等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
其他因教学人员履职不当、违规操作等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
|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未妥 |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未妥 |
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 |
|
善处理,造成无教师到课 |
善处理,造成当日该课程 |
教学文件出现问题或错 |
|
致使学生空等 10 分钟以 |
无法上课的(开学第一周 |
误,而严重影响课程开 |
|
上(含 10 分钟)的(开 |
试运行除外)。 |
出或课程教学目标达 |
|
学第一周试运行除外)。 |
成,对人才培养质量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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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良影响的。 |
|||
选用教材存在问题,达不 |
漏订、错订教材,导致开 |
违反教材管理制度,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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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教学要求,对教学产生 |
课 2 周后学生仍无法领取 |
自向学生推销、强制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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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影响的。 |
教材(因书商或出版社供 |
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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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问题除外),对教学产 |
及教辅资料,造成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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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较大影响的。 |
影响的。 |
||
因考务通知传达不到位, |
因考务通知传达不到位, |
在国考、省考等重要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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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监考老师或学生不 |
造成学生不知情,从而错 |
试中,因考务工作组织 |
|
知情,从而错过监考或考 |
过考试而对学生按期毕业 |
不力,对学校造成严重 |
|
试的。 |
或升学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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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 |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 |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 |
|
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泄密, |
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泄密, |
管过程中,有意泄漏考 |
|
管理类 |
但及时发现,造成的影响 |
考试结束后造成较大影响 |
试内容,考试结束后造 |
(B 类) |
尚可挽回的。 |
的。 |
成重大影响的。 |
未经认真核实,出具错误 |
成绩审查不认真,错误核 |
私自篡改学生成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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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 |
定学生学业成绩,对学生 |
故意出具或伪造与事实 |
|
证明材料,造成不良影响 |
按期毕业或升学造成不良 |
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 |
|
的。 |
影响的。 |
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材 |
|
料,造成严重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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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 |
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教学 |
报送上级部门的教学文 |
|
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 |
文件或材料上交不及时或 |
件或材料,出现严重错 |
|
料,延误学校相关工作整 |
出现不应出现的低级错 |
误或弄虚作假,造成严 |
|
体进度的。 |
误,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 |
重后果,对学校声誉产 |
|
评,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 |
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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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学设施设备检查不 |
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 |
因管理不当、维护不力, |
|
到位或报修不及时,或管 |
造成教学设施设备损坏或 |
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 |
|
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 |
被盗,直接经济损失在 1 |
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 |
|
实训仪器、设备、材料,对开展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5万元以下的。 |
损失在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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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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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及时通知传达相关教学文件,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
未按要求及时通知传达相关教学文件,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未按要求及时通知传达相关教学文件,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
其他因相关管理人员主 |
其他因相关管理人员主观 |
其他因相关管理人员主 |
|
观原因对正常教学工作 |
原因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 |
观原因对正常教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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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与 |
较大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 |
|
事件。 |
响的行为与事件。 |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分类: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所在部门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推荐其评优评先。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 2 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10%~30%,由教务处(实训处)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同一人员一年内造成 3 次及以上(含 3 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加重一级定性处理。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事故责任人扣发其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30%~50%,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高于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以及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内造成 2 次及以上(含 2 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加重一级定性处理。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并扣除事故责任人学期或年度绩效工资的 10%~30%,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内(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以及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内造成 2 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由于教学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直接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的 20%~25%,间接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的 5%~10%,领导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的
3%~5%。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实训处)、组织人事部备案,作为个人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工资发放、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全年累计发生 3 起以上(含 3 起)二级教学事故
或 1 起以上(含 1 起)一级教学事故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自行报告、认识深刻并自觉改正者,可视情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加重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直接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若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均记为事故连带责任人,并按事故等级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人事的校领导,教务处(实训处)、组织人事部、质量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训处)。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若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事故认定反馈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复议,做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列出的但对教学活动造成影响的其 它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含聘用人员),外聘兼职教师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训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院(部、处、室) |
事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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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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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记录: |
记录人签名: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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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在部门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
部门领导签名(公章):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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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实训处)意见:
签名(公章):
年 |
月 |
日 |
组织人事部意见: |
签名(公章):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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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处意见: |
签名(公章):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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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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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最终
认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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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最终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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